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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汽车上牌过户新规定

  自本月(2016年3月)开始,非沧州籍贯人员购车注册牌照,由原先规定的《居住证》一年改为半年。同时,对新车上牌和机动车过户车辆排放标准也出台了新规定。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自2016年3月份开始,公安机关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但有固定收入及工作地点的户籍人员,居住满半年以上根据个人申请可以办理居住证”的规定,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决定自通知之日起,凡持有效《居住证》到公安交警车管部门经公安户籍综合平台核实后,即可办理机动车、驾驶人等相关业务。原《居住证》办理业务条件废止。

  另外,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自4月1日起,我市所有进口、销售和上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及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上牌(本市辖区除外)时,应当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其他车型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的排放标准。3月31日之前已经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和已经办理外省、市转出登记的尚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可以办理登记手续。自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1年的和办理外省、市转出登记超过30日未办理转入手续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收录时间:2016年03月29日 编辑:昆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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