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通告:
经研究,我市新华、运河两区各街道办事处开始受理辖区内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东华锦园限价商品住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地址
东华锦园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沧州市新华区长芦北大道与永济路交叉口北行300米路西,长芦北大道14号。
二、受理窗口
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由申请人本人向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三、受理时间
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请条件
(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2年以上(含2年)的城市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家庭在本市市区(含开发区、高新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一人户家庭,申请人未满35周岁。
(2)结婚未满3年(申请人满35周岁的除外)。
(3)离异未满3年(申请人满35周岁的除外)。
(4)申请家庭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至申请日,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5)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6)申请家庭在市区(含开发区、高新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三)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住房保障书面申请。
(2)《沧州市住房保障申请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4)申请人及配偶的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应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及生效证明;丧偶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5)家庭成员系申请人子女,且与申请人户口未在一起的,还应提供该子女的出生证及复印件。
(6)家庭原住房被拆迁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源安置卡。
(7)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8)申请人申报情况查询委托书。
(9)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家庭填报家庭成员时,申请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必须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户籍等有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不填写应申报家庭成员等信息的,按照“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处理,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住房保障申请。
(二)申请人要对自己的个人承诺负责。本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人个人承诺制,申请人应对自己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如发现申请人存在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将驳回其住房保障申请,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
东华锦园项目部:0317—3781555
运河区住建局 0317—5299620、5299625
新华区住建局 0317—7580950、7580954
沧州市住建局 0317—8698319、8698359
202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