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沧州市公安局户政处)
办理程序
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用证的,可以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民第二次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居住地的异地受理点申请。
办理时限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发放证件。临时居民身份证制发立等可取。
跨省异地证办理需要去除原户籍地审核时间,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件,目前暂不支持临时证办理。
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公民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证件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举报投诉
省公安厅:(0311)66993610
沧州市公安局:(0317)2170998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居民免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对于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的,仍按原工本费价格收取。
收费项目 |
单位 |
收费标准 |
户口簿 |
个 |
8元 |
集体户口簿 |
个 |
30元 |
插页式户口或集体户口簿内芯 |
页 |
0.5元 |
装订式内芯 |
本 |
5.5元 |
集体户口簿外皮 |
个 |
5元 |
插页式户口簿外皮 |
个 |
3.5元 |
装订式户口簿外皮 |
个 |
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