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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办理户籍迁入规定

依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沧州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细则(试行)》,办理户口迁入提供如下材料:

(一)对有自购房、合法自建房的,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2、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正式购房发票、交(贷)款票据和购房协议);

3、迁入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夫妻随迁需要提供结婚证;

5、父母或子女随迁需提供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口信息系统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6、对于房产证为父母姓名实际由子女居住的,子女要求迁入的,在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由父母签字并同意其落户的书面证明。

(二)借住房屋的,提供如下材料:

1、借住亲属住房的: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②迁入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③拟迁入户的户口簿(由户主提供给派出所并出具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④借住协议;

⑤夫妻随迁需要提供结婚证;

⑥父母或子女随迁需提供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口信息系统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如房主不同意落户,可落户在社区公共地址。

2、借住单位房屋的,提供如下材料: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②迁入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③单位出具同意落户单位集体户的证明;

④与单位签订的借住协议;

⑤夫妻随迁需要提供结婚证;

⑥父母或子女随迁需提供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口信息系统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如无集体户口可以落户,可落户在社区公共地址。

(三)对拟在租住地址落户的,提供如下材料: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②迁入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③租赁协议;

④房主户口簿(由户主提供给派出所并出具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⑤夫妻随迁需要提供结婚证;

⑥父母或子女随迁需提供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口信息系统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四)对夫妻投靠的,提供如下材料: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②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③结婚证。

(五)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提供如下材料: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②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③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④父母离异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六)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提供如下材料:

①申请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②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③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来源:运河公安南环派出所

收录时间:2019年03月12日 编辑:杨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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