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沧州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细则(试行)》,办理户口迁入提供如下材料:
(一)对有自购房、合法自建房的,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2、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正式购房发票、交(贷)款票据和购房协议);
3、迁入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夫妻随迁需要提供结婚证;
5、父母或子女随迁需提供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口信息系统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6、对于房产证为父母姓名实际由子女居住的,子女要求迁入的,在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由父母签字并同意其落户的书面证明。
(二)借住房屋的,提供如下材料:
1、借住亲属住房的: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②迁入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③拟迁入户的户口簿(由户主提供给派出所并出具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④借住协议;
⑤夫妻随迁需要提供结婚证;
⑥父母或子女随迁需提供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口信息系统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如房主不同意落户,可落户在社区公共地址。
2、借住单位房屋的,提供如下材料: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②迁入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③单位出具同意落户单位集体户的证明;
④与单位签订的借住协议;
⑤夫妻随迁需要提供结婚证;
⑥父母或子女随迁需提供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口信息系统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如无集体户口可以落户,可落户在社区公共地址。
(三)对拟在租住地址落户的,提供如下材料: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②迁入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③租赁协议;
④房主户口簿(由户主提供给派出所并出具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⑤夫妻随迁需要提供结婚证;
⑥父母或子女随迁需提供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口信息系统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四)对夫妻投靠的,提供如下材料: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②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③结婚证。
(五)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提供如下材料: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②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③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④父母离异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六)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提供如下材料:
①申请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②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③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来源:运河公安南环派出所